青岛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青岛翻译工作者协会
青岛国际互联网协会
   
   
   
   
   
 
 
 
 
青岛市国际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青岛市国际互联网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有志于推动青岛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地方性专业性协会。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追踪INTERNET发展动态,加强INTERNET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动我市科技和经济信息业的发展,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培养适应现代化信息工作需要的高、中级人才,为我市向现代化国际城市迈进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INTERNET 发展的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我市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及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二)搜集、掌握国内外INTERNET发展的最新成果,及时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做好信息资源的共享工作;
(三)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信息交流,组织对外的交流与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业务培训等专业活动;
(四)调查和研究INTERNET应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征询并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解决会员难以解决的问题;
(六)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为发展INTERNET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组织协会专家进行INTERNET的技术交流和和有偿技术服务;
(八)开展其他有利于协会发展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从事INTERNET推广和发展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设计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团体会员;凡愿意为发展我市INTERNET 事业作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协会聘请热心支持我市INTERNET事业发展的国内外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由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我市互联网事业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获得协会有关INTERNET发展方面的各项信息,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动态等资料,优先参加协会主办的会议、业务培训、科技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INTERNET 事业的共同利益;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发展我市INTERNET事业的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要求退还所缴会费、赞助或捐赠。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提出的其他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举办各种培训、讲座、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交流、出版刊物等各种活动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