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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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定名为青岛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以下简称为本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全市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科技情报信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组织广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弘扬 “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 和 “ 献身、创新、求实、协作 ” 的精神,促进科技知识的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 促进科学技术情报信息事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面向科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挂靠青岛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常设专职办事机构 —— 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接受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本学会是中国科技情报学会、山东科技情报学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技情报学会和山东科技情报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青岛市龙口路 40 号,青岛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邮政编码: 266003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科技情报信息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探讨知识进步与信息的生产、传播与应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创新。

(二)大力普及科学技术和科技情报信息知识,组织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

(三)主动加强与各类信息机构,特别是与企业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开展中介服务,促进信息服务业向产业化发展。

(四)广泛开展与国外科技信息团体和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争取合作项目。

(五)针对不同对象组织专业培训、继续教育活动,发展和培养优秀专业人才。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 表彰为发展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学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

(七)举办为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以及行业间的联系。

(八)编辑出版科技情报信息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各类会员要求:

① 个人会员: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从事科技情报信息工作或学习研究两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有关的企业界人士。

② 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情报信息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情报(信息)组织、机构及其它科研、教学及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单位会员只须书面申请;

(三)个人会员须经本学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单位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会员注册后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法行为,自动解除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本学会工作的会员和有较高学术威望、参加或组织本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的国外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确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并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和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制定、审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负责筹措本学会的活动经费并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

(六)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情报信息刊物,科普作品及优秀会员;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2/3 以上的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条件

(一)本学会会员;

(二)学术上有显著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情报信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科学家、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三)热心学会工作,从事科技情报信息行业和相关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或支持本学会活动的企业界人士。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变动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不调整理事,但是对有关理事因故不能参加学会工作,原推荐单位认为需要增补或更换的,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报青岛市科协备案。

对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会章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后,其理事职务同时撤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是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 2/3 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应由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确因工作需要,理事长提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若干,以支持和推动本学会工作的开展。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热心本学会工作的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组成,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办公室

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是本学会的常设专职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青岛科技信息》是本学会的内部学术交流刊物,要力求反映我市情报科学的水平和情报工作的成就。《青岛科技信息》编辑部设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编辑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拨款;

(二)挂靠单位支持;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章程经 2006 年 12 月 11 日 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岛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