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青岛翻译工作者协会
青岛国际互联网协会
   
   
   
   
   
 
 
 
 
>> 工作动态 >> 机构设置 >> 章程 >> 学会简介 >> 奖励办法
 

青岛市科技情报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青岛市科技事业的发展,奖励我市科技信息情报领域的优秀成果,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青岛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科技情报学会设立“青岛科技情报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情报学会奖”)。“科技情报学会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总数不超过90项。

第三条 凡申报“科技情报学会奖”的集体和个人,应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技信息情报科学研究,研究成果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科技情报学会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科技信息情报的分析、研究、发展与预测及在科技创新城市建设中的应用。

(二)科技网络环境下科技信息情报的搜集、加工、评估、咨询决策与传递。

(三)科技信息情报服务(包括实物、声像、网络文献资源、咨询、查新、展览、翻译、培训等)。

(四)科技信息情报理论方法。

(五)科技信息情报职能管理创新、联合发展等。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青岛市科技情报学会设立“青岛市科技情报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青岛市科技情报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青岛市科技情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选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完成科技情报学会奖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青岛市科技情报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情报学会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负责制定和修改科技情报学会奖奖励办法。

第八条 “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评审机构各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三)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查;

(四)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五)受理异议。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并实行回避制。

第四章 推荐申报

第十条 各单位申报“科技情报学会奖”的项目,须经本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评审办公室”;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科学情报学会奖”的申报材料:

(一)《青岛市科技情报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有关的成果评价材料;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自上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始,至本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前,2年内获得的各类科技信息情报研究成果。项目的实际使用效果应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证明。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申报:

(一)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以及同类奖励的项目;

(二)存在纠纷以及完成人员排序有争议的项目;

(三)以往报奖落选又未取得实质性创新的项目;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项目;

(五)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适合授奖的项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情报学会奖”评审程序为:资格、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奖励委员会评审—公示—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主管部门备案—授奖。

(一)“评审办公室”对申报项目逐项核实、审查,并按报奖类别予以分类;

(二)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所属评审组按照《青岛市科技情报学会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评,对推荐为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签署推荐理由;

(三)“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奖项进行审定,确定拟授奖名单与项目奖励等级;

(四)“奖励委员会”在公众媒体(报纸或网络等)上公告评审结果,接受监督,处理异议;

(五)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项目报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主管部门备案;

(六)“奖励委员会”向获奖项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对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写明奖项名称、异议内容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无署名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科技情报学会奖”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违者一经发现,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分。

第八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单位、企业、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二)本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一)评审经费专款专用,应在青岛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帐目中专项列支,保证经费用于“科技情报学会奖”评审活动;

(二)实行学会理事长领导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奖励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