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科协,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业科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 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大会、中国科协“七大”、青岛市科协“七大”会议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不断增强全市科协系统广大干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全面完成市科协确定的目标任务,经市科协同意,决定在全市科协系统开展争创“优秀工作成果”活动。现就 2006 年争创优秀工作成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脚踏实地,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通过开展争创“优秀工作成果”活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创新奖惩激励机制,激发广大干部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积极性,不断开创科协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和条件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严格遵循“创新性、领先性、实效性”原则,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优秀工作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解决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某项突出问题,效果和成绩显著的,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或在全省、全国处于先进水平;或提出了可行性、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进入市委、市政府决策,实际效果突出的。
(二)结合科协“三个服务”工作的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做出了显著成绩;或在学会改革工作中得到中国科协、山东省科协肯定并予以推广的;或工作成果处于全国、全省科协系统前列的。
(三)管理工作有改革创新,管理水平在中国科协、山东省科协系统具有先进性,经验进行交流或得到推广的;或在市级部门进行经验交流或推广的。
三、评选和表彰
(一)奖项设置
“优秀工作成果”奖分区市科协,企业科协,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协机关及事业单位两大类,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其中区市科协,企业科协,学会、协会、研究会设一等奖 3 项、二等奖 6 项、三等奖 9 项;科协机关及事业单位设一等奖 2 项、二等奖 4 项、三等奖 6 项。
(二)申报、评选程序
1 、全市各级科协组织集体或个人本年度内完成,并已取得实效的工作成果均可于 2007 年 1 月 20 日前 申报参评。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层层筛选,认真研究确定推荐申报意见,并填写《青岛市科协优秀工作成果推荐登记表》。各区市科协,企业科协,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申报的优秀工作成果原则上不超过 3 项,各科协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2 项; 2005 年申报的项目本次不再申报。
2 、各区市科协,企业科协,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的优秀工作成果要加盖单位章。科协机关及事业单位由分管领导阅签意见后,提交市科协争创“优秀工作成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3 、各单位确定推荐的参评成果,要填写《青岛市科协优秀工作成果推荐登记表》(附后)一式三份(表可复印,印章不能复印,上报表中至少有一份原始件)。同时将有关证明、评价材料(可复印)一并于 2007 年 1 月 20 日前 报市科协组织人事部(联系电话: 82865445 )。
(三)表彰奖励
1 、对获得优秀工作成果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市科协给予表彰奖励。
2 、建立青岛市科协优秀工作成果档案,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
3 、把争创、评选“优秀工作成果”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评选先进、评价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四、组织领导
成立青岛市科协争创“优秀工作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工作成果的评选工作。科协党组加强对争创“优秀工作成果”的领导工作,负责优秀工作成果的审定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保证争创工作在本单位全面有效开展。要把争创“优秀工作成果”作为促进科协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确立争创目标,建立创新工作记录,建立和完善创新奖惩激励机制,全面推进科协工作创新;要不断总结争创“优秀工作成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动科协争创“优秀工作成果”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附:《青岛市科协优秀工作成果推荐登记表》
2006 年 12 月 18 日 |